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及供冷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工程结算价的5%,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直接扣除。质量保证金返还约定办法:(1)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土建工程2年,安装工程2年,屋面防水工程5年;上述质保期限届满30日内。(2)质量保证金返还额度:土建工程部分为质量保证金总额的90%,安装工程部分为质量保证金总额的5%,屋面防水工程部分为质量保证金总额的5%。
(3)质量保证金返还时只返还本金部分(利息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