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